6月15日,利州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贾某华等19名被告人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一案,并当庭作出一审判决,利州区人民检察院同时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经查,2018年以来,昭化区昭化镇及利州区宝轮镇一带村民贾某华等10人长期在嘉陵江、白龙江以及陕西汉江等天然水域通过电捕、网捕或排钩钓的方式非法捕捞野生鱼类,与阆中某鱼店工作人员吕某松等6人事前通谋形成固定合作关系,吕某松等人“订单式”收购昭化一带非法捕捞的野生鱼,运输回阆中销售,形成了“捕-运-销”地下黑色产业链,同时贾某华等人还向本地经营鱼餐馆和水产品店的罗某生、赵某均、白某刚等人供应野生鱼。
被告人非法捕捞的渔获物包括国家重点保护二级野生动物大鲵、四川省重点保护水生生物中华鳖、国家重点保护经济水生动植物资源黄辣丁、石板条、鲤鱼、蒙古鮊。经评定,造成水生生物资源损失200多万元,对嘉陵江、汉江流域等天然水域的生态环境及水生生物资源多样性造成破坏。
经过审理,贾某华等15人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分别被判处二年六个月至七个月不等有期徒刑;被告人罗某和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犯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被告人罗某生等3人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至拘役五个月不等刑期,并处罚金。适用缓刑的,依法对其宣告缓刑。各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根据认定的犯罪事实连带赔偿生态损害费用人民币2316573.96元。
据悉,该案系广元建市以来最大非法捕捞水产品案件,也是公安部“长江禁渔2021”行动第二批督办案件,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四川省人民检察院挂牌督办案件,公安部与农业部全环节全链条重点打击案件,犯罪行为地涉及汉江、嘉陵江流域。